【48812】法院的判定书、调解书能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来源于:华体会体育最新登录地址 日期:2024-08-20 19:51:00 浏览:15次

  实务中遇到供应方回绝开具发票的状况,能否用法院的判定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则:第五条 企业产生开销,应取得税前扣除凭据,作为核算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开销的根据。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产生的开销项目归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处理税务挂号的增值税交税人,其开销以发票(包含依规则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对方为依法无需处理税务挂号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散运营事务的个人,其开销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许收款凭据及内部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收款凭据应载明收款公司名称、个人名字及身份证号、开销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企业在运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据等有关的材料,在某些景象下,则为开销根据,如法院判定企业付出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材料不归于税前扣除凭据,但归于与企业运营活动直接相关且可以证明税前扣除凭据真实性的材料,企业也应按照法令、法规等相关规则,实行保管职责,以备包含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组织或许人员核实。

  也就是说,假如判定的内容归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应当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而假如归于非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比方滞纳金等,可当作税前扣除的证明。

  咨询费,本来是核算委托人就相关事项从咨询人员或公司取得定见或主张而付出的酬劳,可是现在有许多企业打着“咨询费”的噱头偷漏税。

  在2014-2015年,该公司列支了很多的咨询费,占比竟高达收入的80%。而这个案子中,因为企业没办法供给完好本钱、费用材料,税务局只能对其核定征收,并追缴税款678万,罚款近340万。

  所以说,咨询费仅凭一张发票是无法入账的,那有的小伙伴会问了,假如在加上“咨询合同”“银行转账凭据”的这些呢?

  假如事务不真实,再多的证明材料都只是“自作聪明”,所以税务合规是必要条件!

  除了咨询费外,会议费、差旅费等都是重灾区。小编在此给我们理了几项费用的会计凭据“标准附件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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